关于《延边大学学则》学生补考及重修的补充规定

2007年03月16日 00:00  点击:[]

根据《延边大学学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和吉政办发[2006]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对本专科学生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处理及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上一条:关于组织申报学生创新教育实践课题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织申报学生创新教育实践课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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